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5號原告 廖張桂春 被告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王元弘 林娟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該裁定於同年1月22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而原告自收受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憑,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