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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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屏東縣屏東市和生志工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丙○○被告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伍元,原告起訴時雖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業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繳足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勃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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