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請人戊○○聲請人甲○○聲請人乙○○聲請人丙○○相對人丁○○上列聲請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巴初夫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少年及家事庭查詢拋棄繼承覆函。
二、完整清晰之債權證明文件(需為第三人 王振華 向被繼承人巴初夫借款之證明文件)。
三、更正聲請狀內容(經查,抵押權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為第三人王振華,相對人丁○○係不動產所有權受讓人;又第三人王振華應係向被繼承人巴初夫借款,而非向聲請人借款,蓋抵押權人為被繼承人巴初夫,故需為第三人王振華向被繼承人巴初夫借款方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