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501、235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前述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屬實,聲請人單獨就前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邱淑婷附表:
⒈電話8台。
⒉電腦主機3台。
⒊電腦螢幕6台。
⒋答錄機6台。
⒌答錄機錄音帶6捲。
⒍傳真機1台。
⒎甲○○存摺3本。
⒏帳冊1本。
⒐錄影帶2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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