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7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複代理人 許雅婷 律師
蔡文玲 律師被告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複代理人 黃慧仙 律師
許瑞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中關於「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萬5687元(即裁判費1萬5157元及證人旅費53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5050元(即裁判費4520元及證人旅費53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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