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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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簡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2月1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上訴人固於上訴期限之最後一日即97年2月25日提出上訴狀,惟其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掛號郵件之方式為之,並非向本院為之。茲據地檢署於97年3月11日始核轉本院辦理,已逾越前開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不能補正,依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