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甲○○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四人因96年度重訴字第1號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33,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