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吳永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莊福來┌───────────────────────────────────────┐│本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70號│├──┬───────┬───────┬────────┬────────┬──┤│編│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甲○○│94年4月15日│12,000,000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