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吳永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吳明華 │台中商業銀行大│96年11月30日│12,500元│0000000│││││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