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行使偽造之私文書」應更正為「甲○○連續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等語係「甲○○連續行使偽造之私文書」之誤繕,且不影響被告之論罪科刑,亦即與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不生影響,按諸首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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