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張詣旻
楊秋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排除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969號拆屋還地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一併聲明確認地上物為原告所有。本件訴訟獲得之利益,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請求返還之土地之價值及地上物價值之總和,以之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土地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1,025,852元(2筆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4,800元,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總和為744.99平方公尺,744.99平方公尺×14,800元=11,025,852元);地上物則以課稅現值690,300元核定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11,716,152元(11,025,852元+690,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