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吳桂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秋香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6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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