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9號聲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相對人 高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3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郭岱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