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 曾俊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宏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