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 賴俊哲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被告 宋榮光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350元(即臺東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00元×原告主張遭占用面積94.9平方公尺=142,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