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48號聲請人 李美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7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5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2月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另聲請人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73號裁定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蕭胤瑮法官賴惠慈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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