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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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而聲請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59號聲請人 張榮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惠玲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117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17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致無法委任訴訟代理人;復未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函文可憑。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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