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0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邱佳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陳惠萍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4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賴惠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惠玫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