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45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書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陸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書文於民國93年11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5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979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黃書文於民國101年3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5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56元及費用8487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緣相對人黃書文於民國98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5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20元及費用405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24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書文431│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26419│0000000000│05月27日││點七五│││元│309│起│││├──┼───┼─────┼──────┼──────┼───────┤│002│新臺幣│黃書文431│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9623│0000000000│05月27日│││││元│309│起│││├──┼───┼─────┼──────┼──────┼───────┤│003│新臺幣│黃書文431│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85722│0000000000│05月27日│││││元│004│起│││├──┼───┼─────┼──────┼──────┼───────┤│004│新臺幣│黃書文463│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31484│0000000000│05月27日│││││元│80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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