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41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殷
大立即 高殷君禧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70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4,9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