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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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13號原告新乘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山 被告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承攬合約書第11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先行以最大善意相互協商,如協商仍未獲致圓滿解決,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承攬合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稽,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嘉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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