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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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4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淑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淑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淑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同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又查附表編號5至6所示2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此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附表6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2年8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宣告刑及編號5至6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5年6月)。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各次販賣之時間間隔、對象、毒品數量,並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民國)├──────┬───────┼──────┬───────┤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販賣第│有期徒刑2│108年1月4日│本院108年度│109年7月23日│本院108年度│109年8月26日││││二級毒│年。││訴字第361號││訴字第361號│││││品罪││││││││├─┼───┼─────┼───────┼──────┼───────┼──────┼───────┤││2│販賣第│有期徒刑1│108年1月1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二級毒│年10月。│││││││││品罪││││││││├─┼───┼─────┼───────┼──────┼───────┼──────┼───────┤││3│販賣第│有期徒刑1│108年1月2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二級毒│年10月。│││││││││品罪││││││││├─┼───┼─────┼───────┼──────┼───────┼──────┼───────┤││4│販賣第│有期徒刑2│108年1月2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二級毒│年。│││││││││品罪││││││││├─┼───┼─────┼───────┼──────┼───────┼──────┼───────┼─────┤│5│販賣第│有期徒刑7│107年9月27日│本院109年度│110年1月19日│本院109年度│110年2月17日│編號5至6│││一級毒│年6月。││訴字第106號││訴字第106號││曾經本院以│││品罪│││││││109年度訴│├─┼───┼─────┼───────┼──────┼───────┼──────┼───────┤字第106號││6│販賣第│有期徒刑7│107年12月3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定應執│││一級毒│年6月││││││行有期徒刑│││品罪│││││││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