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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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50號債權人 蔡永裕 代理人 郭炎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漢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台端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具狀陳報,本件債權人為蔡永裕,代理人為郭炎卿,請提出債權人蔡永裕委任郭炎卿為本件支付命令事件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原提出之委任狀未具體說明委任內容為本件、非訟(訴訟)之特定案件,亦未載明有無特別代理權)。
二、請具狀說明 洪土倫 律師為本件債權人蔡永裕之代理人,亦是代理人郭炎卿之複代理人,並提出相關之委任狀到院。(原提出之委任狀為郭炎卿委任洪土倫律師之委任狀,及亦未載明是否有特別代理權)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