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57號上訴人 張崇濤
張崇藩 達昌軟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崇浴 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林顯傾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間拆屋還地法律關係部分是否成立之裁判,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豐簡字第529號拆屋還地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上訴後,已於民國107年8月31日判決,訴訟已告終結,此有原審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80號民事判決可憑。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黃玉清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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