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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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惠敏
籍設臺北○○○○○○○○○(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惠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惠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編號7、8),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所處之徒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3、8所示之罪所處之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2、6、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為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罪,編號4為詐欺罪,編號5為持有毒品罪,編號2、6、7為販賣毒品罪,編號8為轉讓禁藥罪,其中編號2、6、7侵害法益及罪質種類相類,且編號6、7部分犯罪時間尚非差距甚遠,編號5、8之罪亦與毒品有關,而編號1、3部分之罪質相類,所呈現重複評價程度,並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及考量定刑之外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希望法官能再給我一次機會,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215頁陳述意見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雖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1、2、3、6、7、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徒刑部分)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30日
111年5月16日
110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18564號等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
第20424號
臺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2659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1088號
111年度訴字
第1497號
111年度訴字
第108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09月26日
112年02月07日
112年07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1088號
111年度訴字
第1497號
111年度訴字
第10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8日
112年4月25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是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6727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5436號
臺北地檢
114年度執字
第565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宣告刑
(徒刑部分)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5日至110年6月25日
109年某日至
110年08月10日
110年9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26594號等
臺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23756號等
桃園地檢
111年度偵字
第3745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089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755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475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12日
112年5月18日
113年2月0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089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755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20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2年5月18日
113年5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5651號
臺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6967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7685號
編號
7
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共5罪)、
有期徒刑5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5年4月
(1罪)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5日至110年2月28日
110年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23756號等
臺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2375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更一字
第108號
112年度上更一字
第10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1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更一字
第108號
112年度上更一字
第1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
114年度執字
第901號
臺北地檢
114年度執字
第9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