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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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惠敏

籍設臺北○○○○○○○○○(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惠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惠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編號7、8),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所處之徒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3、8所示之罪所處之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2、6、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為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罪,編號4為詐欺罪,編號5為持有毒品罪,編號2、6、7為販賣毒品罪,編號8為轉讓禁藥罪,其中編號2、6、7侵害法益及罪質種類相類,且編號6、7部分犯罪時間尚非差距甚遠,編號5、8之罪亦與毒品有關,而編號1、3部分之罪質相類,所呈現重複評價程度,並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及考量定刑之外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希望法官能再給我一次機會,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215頁陳述意見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雖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1、2、3、6、7、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徒刑部分)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30日

111年5月16日

110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18564號等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

第20424號

臺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2659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1088號

111年度訴字

第1497號

111年度訴字

第108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09月26日

112年02月07日

112年07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1088號

111年度訴字

第1497號

111年度訴字

第10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8日

112年4月25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6727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5436號

臺北地檢

114年度執字

第565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宣告刑

(徒刑部分)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5日至110年6月25日

109年某日至

110年08月10日

110年9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26594號等

臺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23756號等

桃園地檢

111年度偵字

第3745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089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755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475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12日

112年5月18日

113年2月0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089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755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20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2年5月18日

113年5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臺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5651號

臺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6967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7685號

編號

7

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共5罪)、

有期徒刑5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5年4月

(1罪)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5日至110年2月28日

110年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23756號等

臺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2375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更一字

第108號

112年度上更一字

第10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1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更一字

第108號

112年度上更一字

第1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北地檢

114年度執字

第901號

臺北地檢

114年度執字

第902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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