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8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侯統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波爾運動有限公司曾子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餘額,其釋明文件須能清楚顯示。(如帳戶系統之查詢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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