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侯統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波爾運動有限公司、 曾子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餘額,其釋明文件須能清楚顯示。(如帳戶系統之查詢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侯統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波爾運動有限公司、 曾子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餘額,其釋明文件須能清楚顯示。(如帳戶系統之查詢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