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

原告 黃阿鑾

被告 彭君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2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許峻彬

法官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