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88號
聲請人 張來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88號
聲請人 張來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