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88號

聲請人 張來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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