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55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等六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原債務人 賴阮瓊雲 是否為本件支付命令之借據借款人,抑或是連帶保證人,並請提出新盛文具五金工廠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查明其究為獨資或合夥,以供本院審核。
二、若原債務人賴阮瓊雲為借據之連帶保證人,則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請債權人具狀更正其相對人 賴冠良 、 賴冠佐 為限定繼承人,抑或具狀釋明其保證契約債務之代負履行責任何時發生,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