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4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亦為同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6年1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6年
1月31日起至97年1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為97年1月30日、利息、遲延利息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違約金為每月每百元以二元五角計算,於96年1月31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12月12日與聲請人立協議書,約定由聲請人代相對人清償相對人所積欠案外人 曾寶慧 之債務,由聲請人支付1,000,
000元,利息、違約金等均依其約定。詎相對人就上開因代償所積欠之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000,00
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協議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宜蘭縣○○○鄉○○○段││31│建│104.27│全部│└──┴───┴────┴───┴───┴─────┴──┴────────┴────┘
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結構│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09│宜蘭縣礁溪鄉│宜蘭縣礁溪鄉│住家用│2層鋼筋│第1層│74.40││全部││││玉石段31地號│玉石路89之52││混凝土加│第2層│74.40│││││││號││強磚造│總面積│148.80│││││││││││││││││││││││││├──┼───┴──────┴──────┴────┴────┴───┴───┴─────┴────┤│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