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14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文能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語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