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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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70號上訴人福泉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瓊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02,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