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本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239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詹耀淳 、 邱盈菁 對被告林本田提出告訴之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二人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份可稽(見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3081號卷第11、12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