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許清涼 原告 許嘉洲 兼法定代理人原告 許淑惠
許嘉麟 被告 謝憲鋒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交易字第450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王惠芬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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