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6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3年度聲沒字第57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毒偵字第2319號被告 高成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海洛因1包(淨重0.02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亦有明文;另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2公克、包裝重0.22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1年6月6日調科壹字第060006235號鑑定通知書在卷(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毒偵字第2319號第6頁)足憑,堪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而本案檢察官以被告高成功涉犯施用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戒毒偵字第108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已於91年7月16日報准簽結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附於前開偵查卷第14至15頁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海洛因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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