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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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2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尹佳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認物品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押物品清單2份、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8日A6746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異丙帕酯,且異丙帕酯先於民國113年8月5日經行政院公告為列為第三級毒品,嗣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即應認附表所示之物係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不問屬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文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案被告尹佳謙所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行政簽結,有該案簽呈在卷可參。
(二)扣案如附表之電子菸菸彈1個,經送請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檢出異丙帕酯成分,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而異丙帕酯於被告行為後之113年11月27日經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扣案物
數量
鑑驗結果
鑑驗書
扣押物品目錄表
電子菸菸彈
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114年度他字第號7336卷第43頁至44第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4年度他字第7336號卷第23頁至第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