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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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12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宏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宏家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41、542、5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3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3份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宏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83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9月17日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接續執行,並經該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41、542、5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114年9月17日新戒所衛字第11407005980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名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9月17日通知、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通知在卷可查。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疑似毒品之白色透明結晶4包,經送檢驗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證據」欄所示資料在卷可稽,皆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⒈淨重:1.985公克

⒉驗餘淨重:1.983公克

⒊鑑定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A4691)。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4146號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⒈淨重:0.771公克

⒉驗餘淨重:0.769公克

⒊鑑定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

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A5643)。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5182號

白色透明結晶2包(含包裝袋2個)

⒈合計淨重:1.68公克

⒉驗餘淨重:1.677公克

⒊鑑定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A6539)。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6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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