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5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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