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文龍(LEVANLONG)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04年度聲沒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肆粒(含袋毛重壹點叁肆公克,鑑驗用罄零點零陸捌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黎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業經聲請人以102年度毒偵字第467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4粒(總毛重1.3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黎文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毒聲字第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於103年2月19日釋放,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3月11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46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上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4粒(驗前含袋總毛重1.34公克,取樣0.0684公克,餘重1.2716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有MDMA陽性反應,有102年11月1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3/B0000000號)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本件之包裝袋2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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