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340號上訴人 秦美慧
劉冠豪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秋亨 被上訴人 林登科 訴訟代理人 林逸承
林震諺 被上訴人林逸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王育珍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