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7號上訴人即原告 秦美慧
劉冠豪 劉秋亨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登科
林逸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秦美慧、劉冠豪、劉秋亨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登科、林逸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秦美慧、劉冠豪、劉秋亨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計算式:30,0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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