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勸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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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勸字第8號聲請人 廖怡甄 相對人 周其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勸告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勸告履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係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聲請,據同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費用為新臺幣500元,爰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綉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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