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時雄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被告延龍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家鼎 被告 趙友邦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