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東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東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盧東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最後事實審案號為:99年度審訴字第3706、3089號各
1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