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杰指定辯護人徐仲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 吳俊傑 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22條第2項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嫌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犯後旋逃離現場,嗣經拘捕始行到案,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具逃亡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