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三二九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伍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肆仟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1、信用卡部分: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與原告所屬新竹分行簽訂「國際信用卡申請書」,並經原告所屬分支機構新竹分行發卡在案。嗣被告利用原告分支機構新竹分行所發給之信用卡功能片(以下簡稱信用卡)簽帳、預借現金及使用循環信用。至原告起訴時被告有新台幣(下同)一十九萬九千九百二十三元之債務未為清償,原告爰依雙方約定注意事項第九條及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其應付帳款應一次繳清,並依雙方約定注意事項第九條約定:「本行得自結帳日之次日起依年息百分之十五計收循環信用利息,並依該循環信用利息,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加收百分之二十違約金」,請求給付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現金卡部分:另被告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與原告簽訂「現金卡融資契約書」。被告依上開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向原告借款,原告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核准其借款額度,為被告借款利用。被告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消費借款之法律關係,即負有按月清償本金、利息之責。惟被告僅繳息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其後即未依約按月清償本金、利息,原告屢為催討,被告皆置之不理,原告依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一款之約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法提起本訴訟。至原告起訴時被告尚有一十四萬四千四百零九元及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四五計算之延遲利息。
3、卡友樂透貸部分:被告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與原告簽訂「卡友樂透貸申請書」。被告依上開卡友樂透貸申請書,向原告借款,原告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交付款項。被告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即負有按月清償本金之責。惟被告僅繳息至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其後即未依約按月清償本金,原告屢為催討,被告皆置之不理,原告依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一項之約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原告起訴時被告有一十一萬一千一百一十二元及自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未為清償。
4、為此,求為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程序方面:依兩造現金卡契約書第二十條及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四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應依法審理判決。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國際信用卡申請書及注意事項、現金卡申請書及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卡友樂透貸申請書及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以上均為影本)各一件、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五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及被告戶籍謄本各一件,核與其所述相符,被告則未到庭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現金卡融資契約書、信用卡注意事項、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子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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