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小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116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吳棋笙

被告 程婕瑀程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有明文規定。原告起訴時以 李憲章 為法定代理人,嗣以民事陳報暨聲明承受狀表示於訴訟繫屬中已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林鴻聯,聲明承受訴訟,本院並將該民事陳報暨聲明承受狀送達被告,程序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曾鈺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