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綏奮 被告之親屬 楊文雯 選任辯護人 謝思賢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賀彪 章58歲民.被告之親屬 陳珍英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柏陞 被告之親屬 鄭美賢 選任辯護人 楊明哲 律師
陳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綏奮、劉柏陞、賀彪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9月30日起,均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綏奮等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6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9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