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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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59號債權人新科汽車保養所法定代理人 劉英求 債務人 鄭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萬陸仟伍佰捌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陸仟伍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狀所載金額確為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捌拾元,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