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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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乙○○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6月2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乙○○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佩儒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徐一夫